民間二次之創作權利,並不涉及商業貿易營運(trade or business running)上的取代。把民間使用豁免於版權條例,並不會影響商業貿易營運層面的翻譯權、改編權;也不會跟那些談世界貿易的所謂版權公約構成衝突。政府以所謂國際的版權公約爲藉口,拒絕維護民間應有的權利,要不是對公約理解錯誤,就是別有用心。
草案的用詞是「戲仿作品」,英文是「parody」,這字可以解作「戲仿作品」,亦可以解作「戲仿」個手法本身。在公平處理 的法律下,很多時豁免的不是「作品」,而是「目的」。我希望所謂「戲仿作品」,只是為方便向大眾解釋,其真正的意義是應該「為戲仿、諷刺、滑稽同模仿目的之作品發佈」,即是 fair dealing for the purpose of parody 之類。這個個差別看似只有毫厘,其實差別很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