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公聽會意見書生成器 Author: Anonymous Fork (13)

我們整合了網民的意見,並已把意見加進生成器中。17/10/2014《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公聽會收集意見書和報名就會截止了,請大家從速把意見書和報名表(http://www.legco.gov.hk/general/chinese/sec/invite_s/bc1061025-reply-c.pdf )寄到bc_106_13@legco.gov.hk,向政府及立法會議員表達「全面豁免二次創作」的訴求。自己香港自己救,自己權利自己爭!

  • 長此以來,所有版權法例修訂的討論中,都是把責任加諸在使用者、二次創作人或民間的一邊,彷彿潛台詞就是假設了不好好管制、監控這邊,這邊就會侵權、就會做犯法事;而版權擁有人特別是版權商家的一邊,就是受害者,就不會做出有違公義的事。這種訂立法案時潛在的意識形態,一直以來都有違有目皆見的客觀事實。
  • 政府聲稱二次創作「並非版權法學的常用概念」,這只反映了版權法圈子與學術專業脫節,未能對符合學術和公義的行爲提供確切的保障。政府應該要做的是追回這方面的落差,把二次創作以學術界定義寫進法律豁免中,而非倒果爲因,聲稱以前沒有寫,所以今天也不能寫——若是抱着這種心態,所有法律根本都不用修訂。
  • 政府說二次創作中的一些部份,例如翻譯、改編已屬版權擁有者的專有權利,這其實等於承認:過往向版權商家傾斜,縱容甚至協助他們拿公有的文化傳播來圈地割據之版權政策,已令一些公有的文化傳播權利被蠶蝕。
  • 潛在市場價值是概念是茫無邊際,作品轉化程度亦是很主觀的決定,實在很難界定!另外,公平處理和公平使用有甚麼不同,為何要用公平處理而不使用公平使用!
  • 二次創作包括【戲仿】以外的作品,為何此等作品不包括在此次修訂?法例的定立一定要清晰及明確!超乎輕微損失是否等於比輕微損失更小都可告?
  • 前年7月立法會公聽會上,國際唱片業協會(IFPI)香港會總裁馮添枝就在眾目睽睽之下,面色愧色地聲稱舊曲新詞會影響版權擁有人利益,必須列為非法。他更罔顧美國法院「《Oh,Pretty Woman》案」等容許舊曲新詞的案例,公然說謊,聲稱全世界都不允許改歌。版權既得利益者的狐狸尾巴,早已顯露無遺。可是面對全港市民長年累月遭欺壓下的憤怒,他們又不得不惺惺作態,假意拋出所謂提供「適度空間」的方案倡議,但這「版權商方案」比政府的方案三,甚至方案二 都更窄。政府方案起碼豁免了「戲仿、諷刺、滑稽、模仿」四類二次創作,前者更是民事、刑事皆豁免。可是「版權商方案」僅豁免政治諷刺一類,而且堅持把民事 起訴權握於他們的手上!
  • 二次創作,又稱再創作、衍生創作,是創作的一種,指使用了已存的文本(包括文字、圖像、影片、音樂或其他藝術作品等作品),進行延伸的創作。作品可以是對原文本的伸延,也可以是對之的解構。二次創作並不是把別人的作品剽竊回來,當成是自己的東西;相反,二次創作是明顯地以某作品、項目或角色爲基調,再加以發展,它的引用及改變意味是很明顯的。古往今來,二次創作都是一種常用的創作手法和表達方式。
  • 二次創作,正是香港的瑰寶,馬逢國議員說過:「二次創作是香港人創作出來的。」原來自人類文藝史起源便存在的二次創作,是今天香港人創作出來的,這件令港人驕傲的香港發明,豈會不珍貴呢?所以,保障二次創作,等於維護馬議員說話的正確性,是每個香港人的責任。如何保障二次創作?最基本當然是給它應有的空間。否則,「皮之不存,毛將焉附」,沒有二次創作空間,又如何談創意工業?凡是個人使用,並非拿來做世界貿易的,就正如陽光空氣一樣,每個人都有權使用。
  • 二次創作並非新鮮事,它自古已然。大家熟悉的宋代大詞人蘇軾,以當年的流行詞牌(即曲調)旋律,填上協音的詞,妙筆生花,既寫 盡社會百態,也留下不朽的文學貢獻。今天網上的舊曲新詞,不論是用來諷刺時弊,還是抒發情感,又或純粹作為文學創作,其本質都與當年蘇東坡的詞同出一轍。誠然,隨着時代發展,歌詞和歌曲的風格 都與宋代有所不同,這是文學巨浪流動的必然結果,但這不影響我們的焦點,宋代歌詞創作和今天的歌詞創作,兩者在本質上並無二致。可惜,若蘇東坡生於今日的香港,他平生最輝煌的文學成就,在政府官員眼中,皆變成罪。
  • 在市民對政府的信任程度及支持度低時不應隨便修訂版權條例,現時,特首的民調不合格,特首靠黑社會支持 (天水圍論壇)、 行會人選不濟,多名高官及行會成員下台。由民望如此低的政府修訂本條例,令人覺得有「以版權之名,行打壓之實」的嫌疑。
  • 政府聲稱使用「二次創作」一詞,「實質涵蓋範圍亦難以確定」,「會令分辨是否侵犯版權的界線變得模糊,產生不明確的因素及增加版權作品被濫用的機會」,這說法是極度無稽的。「二次創作」作爲一個學術上的專業詞彙,在學術界上中有清晰的定義,它與眞正的盜版侵權,以及與有違公義的剽竊抄襲,分別都非常清晰,在學術界中可謂眾所周知。
  • 我認為今次的修訂內容含糊不清,今次修訂只包括【戲仿】作品的刑事責任的豁免但對於【戲仿】的定義仍未清晰,市民容易墮入法網及政府有更大空間去打擊異見者。
  • 我認為香港原來的版權法,已嚴重向某些商業利益者傾斜,甚至說成為其度身訂造也不為過。法例欠缺文化視野,對二次創作更是完全扭曲,它雖沒直接說二次創作犯法,但在各種釐定是否侵權的條文中,二次創作都墮進所謂「侵權」的定義裏,官員故意把二次創作與真正侵權的盜版混為一談,好讓商業利益者對二次創作手握 生殺存亡之大權。
  • 我認為香港現時的版權法已嚴重向某些商業利益者傾斜。時任知識產權署署長張錦輝在2012 年1月31 日的「藝術工作者及創意專業人士版權工作坊」上說:「收費公司替這些非他們管理的歌曲收了錢後,會預留起一部份,待作者日後加入這些公司或其聯盟公司後,歸還給作者。作者也有權不跟收費公司簽約,到法庭控告收費公司代他收了錢,那麼收費公司就會依法例賠償給他。但賠償的金額,必然比他跟這些公司簽約後所獲得的金錢少。法例是特地寫成這樣的。所以爲免麻煩,還是跟收費公司簽約吧。」身為當時的署長,不單沒有好好保護原創作人的權益,更公然向奸商低頭,而不是帶頭要求檢視現行法例,還創作人公道。這根本就是本末倒置,官商勾結!
  • 民間二次之創作權利,並不涉及商業貿易營運(trade or business running)上的取代。把民間使用豁免於版權條例,並不會影響商業貿易營運層面的翻譯權、改編權;也不會跟那些談世界貿易的所謂版權公約構成衝突。政府以所謂國際的版權公約爲藉口,拒絕維護民間應有的權利,要不是對公約理解錯誤,就是別有用心。
  • 版權商業組織根本是把公共空間、不涉商貿的地方,變成他們的私產,你要用就要付鉅額向他們買,殘民以自肥,就是他們的目的。如果他們說冤枉說我們好人當賊辦,說香港開埠以來從來未控告過二次創作人,是我們誤解了他們,那如何解釋林敏驄人連上載回自作自彈自唱的作品,也遭這些既得利益公司起訴,更被判敗訴!叮噹網站執笠事件,各網主收到的也是確實的律師信,僅因諸位網主都負擔不起訴訟的金錢、時間及精神消耗,在高牆鬥雞蛋的對決中,無法不含恨認輸,趕快關閉網站作結,否則又是活生生的控告官司!山卡啦老師的《大愛香港》遭封殺事件,即使已得原曲《大愛感動》的作曲及填詞人授權,仍遭版權公司強行封殺,兼令山卡啦老師的帳戶被罰。若日後惡法修訂通過,民事檢控成本下降,誰保證今天的「YouTube控告」不會變成現實中的法庭控告?大學的校園電台、註冊的非牟利團體、香港投訴合唱團、「夏慢漫」的一群音樂朋友……等等,都收過版權收費公司發出的信,被收費公司討令繳費,即使這些慘被纏上的團體、組織或個人使用完全不涉該些收費公司的音樂,也無加入該些收費公司使自己權利被代理,最終可能仍要弄致活動泡湯,又或不勝其煩付費了事等慘烈下場!要逐個逐個個案細數,我們多花一 百倍的文字也數不完!罄竹難書的事實星羅棋佈地擺在眼前,是我們真的冤枉他們,還是他們睜大眼睛說謊話地誣衊我們冤枉他們?!
  • 今天人類置身在後現代網絡中,資訊爆炸,瓦解了過去資訊的模式,促成現在這個「二次創作無處不在」的局面。不論是商業作品,還是非商業的民間創作,都充斥着二次創作。保障二次創作的權利,其實只不過是保障全面的、眞正的創作自由,從而亦保障全面的言論及表達自由,對文明社會的人類關係至大。
  • 現時政府勾結版權奸商,不但沒立例進行規管版權收費組織,時任署長張錦輝還在聲稱一般小市民進行二次創作應「問咗嗰個原創嗰個嘢…嗰個…誒,版權人」叫小市民與虎謀皮,更主動替奸商有違公義的收費狡辯,對着一大群藝術創作者說:「收費公司幫呢啲唔係佢哋管理嘅歌收咗錢,係會預留起一部份,等第日作者加入收費公司或者佢嘅聯盟公司呢,就歸還畀作者。作者都有權唔同收費公司簽約嘅,佢可以去法庭控告收費公司幫佢收咗錢,咁收費公司就會根據法例賠番啲畀佢。但係賠嘅金額,一定少過佢同呢啲公司簽約之後分到嘅錢。法例係特登寫到咁樣㗎。所以爲咗唔好咁煩,都係同收費公司簽約啦。」官商勾結得如此明目張膽,局方還叫市民如何信任們?
  • 政府勾結版權奸商,縱容他們向無辜市民和創作人收取無理費用,漠視創作人權益。到了立法咨詢期,整個民間都齊聲怒吼要豁免二創創作,他們就虛晃一招,放路邊風聲,表示版權商正建議政府資助,設立授權收費網站,有其定價,可供查閱和方便授權云云。令人髮指的是,此事與政府無關,若他們有心做,早就經已把定價明列於自己的網站之上,不會像現在般,黑箱作業、沒有明碼實價之餘,對民間的使用查詢更會開出海鮮價,隨奸商所欲而調整,變成毫無公眾規管、毫無法例規管的天文數字。即使二次創作者願意付款了,也不代表作品不會被奸商審查內容,最終二次創作者可能因其內容不合版權持有人口味而被拒絕使用。上次版權修訂的立法會公聽會說,IFPI 總裁馮添枝正好不是親口說,他們這種內容審查是:「一定要保障的。假若有歌手的歌被人『改』了,以致受到其他地區的censor,令他不能再唱這首歌,那麼這保護是否應當要具備呢?」若保障他們對二次創作的審查權,又有誰保障二次創作者的言論自由?!
  • 在大部份國家,二次創作者把他人的作品重編、重混、重填詞、重唱或製作MV 等,然後於網上平台免費公開,或在同好活動中交流分享,以推廣和支持原作,是二次創作的常態。若並非作商業使用,原作者一般也不會阻止二次創作者使用其作品作二次創作。反觀香港,大部份歌曲的版權被少數版權奸商壟斷。創作者被逼加入不知所謂的版權公司,而「被代表」向使用他們作品的人收取版權費用。香港就曾出現作品原作者同意二次創作者使用其作品後,被版權公司控告侵權的多宗實例。
  • 當局早前只咨詢如何處理戲仿作品,而不作全面咨詢,其實只是製造更多問題。當局今次咨詢,只包括如何處理戲仿作品的部份,而非全條版權修訂再作咨詢。2011 年版權修訂草案作咨詢時,多個團體已向政府反映草案中多項條文有問題,會影響市民言論及創作自由,但這些部份今次卻不獲正面處理。這未免予人頭痛醫頭、腳痛醫腳之感。即使政府他朝在版權法中列明豁免戲仿等四個範疇的法律責任,若版權法中其他條文(如安全港等)不能配合,豁免將形同虛設。
  • 《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已向商家利益嚴重傾斜、漠視文化責任的版權法變得更兇狠,嚴重限制市民的表達方式,剝削香港市民的創作權利,特別是進行二次創作的權利。此擧除了不符合新媒體時代趨勢,更令許多創意的應有表達權利,淪爲大商家透過鉅額買賣才能擁有的特權,有如把言論自由的公有空間圈地霸佔。
  • 近年民間用作表達及傳播對政府不滿聲音的主要工具之一,就是二次創作作品所以立此條例,不禁令人憂慮,政府以保障創作人利益為名,實際是創造有一個更靈活的空間去彰顯公權力,作為震懾反對聲音的把戲。政府大可先執法,滋擾二次創作人一段時間,儘管未能入罪,亦無需負上責任。然而無辜的二次創作人卻需要承受金錢及時間上的損失。所以,沒有普選,政府沒有民意基礎,全無誠信的情況下,我提出撤回草案。
  • 政府把商業買賣放在創意之上,令本來屬於大眾、存在於大眾日常生活中的創作,遭貪得無厭的商賈集團,以儼如12至19世紀「圈地運動」般的猙獰手段,使創作變成有財有勢人士的專屬遊戲。一般人就連表達自己創意的權利也被剝奪,猶如成為大陸強拆運動中的被拆遷戶,失去《世界人權宣言》中所保障的基本權利。
  • 我強烈要求政府必須全份條文再次咨詢公眾意見,不能閉門造車。並採納民間建議,保障使用者的言論及創作自由。我反對《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粗暴強暴了《基本法》第27 條裏對香港市民言論自由的保障。例如把侵權定義由「分發(distribution)」擴張至「傳播(communication)」,只小恩小惠地給予市民有限度的豁免,而有關豁免的定義又毫不實在、子虛烏有、無法客觀說出界線的條件,嚴苛地限制民間創作的空間,都使市民大眾隨時會有誤墮法網之憂。民間的二次創作人面對刑事及民事的風險都不減反增,對二次創作也輸打贏要,強調其所謂經濟「傷害」而故意忽視它對原作帶來的經濟利益與好處。復加張署長大力推崇的所謂「貶損處理」,連「嚴肅變詼諧」都有罪,直接把規管的黑手伸至言論和表達空間。
  • 香港版權法修訂 2014 最墮落的地方,是香港政府在修訂案中嚴重向版權持有人利益傾斜。版權持有人更有一種恩主心態,給予市民豁免有如施捨給乞兒一樣,一臉「給你就是人情,不給我也有硬道理」。而政府更搬出「創作自由不是絕對的權利」為版權人護航,並為限制市民創作、言論、表達自由正名。
  • 知識產權不是絕對的權利。美國憲法第一條第八款第八項就寫明版權法的精神所在:「為促進科學及實用藝術的進步,保障作家及發明家的著作及發明有時限的專有權利。」可見美國的版權人在版權法下的權利最起碼有兩方面限制:第一,美國版權法的目的是鼓勵創作及發明,以推動科技及藝術進步;第二,版權人的利益是受到時間所限的。顥而易見,美國憲法是以公共利益為出發點,非為像香港的版權法一樣,一味為版權人私利而服務。因此,美國早於 1978 年1 月1日已採用開放式的版權豁免「公平使用」,實行至今已有36年有多。而加拿大亦已於 2011 年採用開放式的版權豁免「衍生豁免」。故此,開放式豁免並非新事物,更是國際間的大趨勢。
  • 就算是使用單項點名式「公平處理」的英國,在修訂後的「公平處理」數目就多於香港版權法下的「公平處理」整整一倍。香港2014年版權修定下提供的豁免,當局以為是重大突破,但明眼人即佑只是小恩小惠,不但未能追不上科技的新發展,更未能趕上世界版權法的潮流。
  • 版權持有人常提出「保護版權人利益有助創意工業的發展」的論調。開放式的版權豁免不只對某幾個創意工業有利,更是對整個社會及文化有利。只有市民有足夠空間發揮其創意,那些版權人的創業工業方能有所發展,更有助發掘有創意的人材,可謂一舉二得。因此,版權持有人應把目光放遠,不要只顧眼前利益而扼殺了整個社會的創意及文化。而作為政府,更應持守維護社會公平公義的原則,在保障商界的合理權益之餘,以確實的法例照顧民間的創意,致令社會得以健康發展。
  • 可惜,版權持有人及政府對於「開放式豁免 — 「衍生豁免」 — 處處留難,多番用上香港版權法必須符合國際要求為由,拒絕保障網民。不同組織及學者為此,曾向政府提交各國學者論文,以支持「衍生豁免」如何符合國際三步檢測的要求;又曾安排美國學者與政府會面解釋「個人用戶衍生內容」,提出不同「個人用戶衍生內容」豁免的改善方案,如把三步檢測的要求納入豁免要求、把「個人用戶衍生內容」納入公平處理原則下等等,但仍不得要領。於2014 年6 月時,政府呈交上立法會的草案中否決採納有 97% 意見書支持的第四方案 —「衍生豁免」,無疑是政府又再一次無視小市民意見之舉,只聽商界大財團發聲。香港版權法如此偏側不公,責任明顯在不敢創新又膽小如鼠的香港政府身上。
  • 現時2014 年版權修訂草案已向版權人利益極端傾斜。版權人更可用向海關投訴的方式,用納稅人的金錢,大幅減低控告二次創作人的成本。這變相是鼓勵版權人濫用公眾資源,以牟利他們的商業利益,這種事,難道是社會大眾樂見的嗎?現時版權人尚未向二次創作人提訴,除了成本問題外,現時版權法中個別字眼帶來的法律狹縫(例如未獲授權的二次創作放到串流網站Youtube 上,並不乎合「分發侵權複製品」的定義),也令他們有所顧忌。不過,2014 年版權修訂草案完成,那些法律狹縫將會消失,版權人絕對有可能不惜工本製造第一件案例,日後二次創作這種普通的表達方式不息微才怪。至於豁免戲仿方案仍是漏洞處處。首先,方案中所提出戲仿、諷刺、滑稽、模仿、引用等只是二次創作部份的手法和目的,根本不能包攬日常生活中的二次創作,只豁免這些形式的二次創作,對其他二次創作模式(如拼貼、挪用藝術等)並不公平。更何況政府傾向不會為該四個範疇作確實定義,也就是說一件作品是否獲豁免,決定權會在並非創作專業出身的法官身上,判決是否一定有利創作自由也讓人感到擔憂。
  • 版權奸商拒絕民間的第四方案,其理據為該方案與世貿的「三步檢測」相違背。可是,法律學者已指出,所謂的「三步檢測」,涉及的是商業、貿易運用,二次創作主要是民間運用而非商業運用,只為創意文化的一部份而不是圖利,其實並不會影響既得利益者。第四方案不會影響商家吃他們的大茶飯,檢控他們的真正盜版,那麼為何不可以「貿易歸貿易,民間歸民間」?為何死也要手握着民間創作的空間,連呼吸一口氣也要得奸商恩准?把大茶飯貿易一套,強加於毫不相干的創作文化上,根本是歪理。
  • 我歡迎政府的現時的草案,但不等於這草案並無問題。現時諮詢文件提出的公平處理豁免範圍,只限於「戲仿」、「諷刺」、「滑稽」、「模仿」及引用作品,眾所周知,二次創作包含的範圍,遠遠不止於此。我認為現時草案的豁免範圍,只是一個很基本的開始——開始呼應民間力竭聲嘶呼喊的基本要求。同時豁免刑責及民責,並不是「吊高嚟賣」的奸商手法,而是維護言論、表達及創作空間的最基本保障。
  • 草案的用詞是「戲仿作品」,英文是「parody」,這字可以解作「戲仿作品」,亦可以解作「戲仿」個手法本身。在公平處理 的法律下,很多時豁免的不是「作品」,而是「目的」。我希望所謂「戲仿作品」,只是為方便向大眾解釋,其真正的意義是應該「為戲仿、諷刺、滑稽同模仿目的之作品發佈」,即是 fair dealing for the purpose of parody 之類。這個個差別看似只有毫厘,其實差別很大 。
  • 2014修訂(戲仿、模仿、諷刺、滑稽、時事評論及引用)豁免限制多,而且有很多創作方式並不包括在此範圍內,包括所有的音樂創作。奸商拋出此方案,是否意圖撕裂香港本來已經肢離破碎,只剩娛樂圈的音樂文化?即使他們「皇恩浩蕩」的姿態般「恩賜」蟻民政治諷刺權利,難度民間創作人就無權以二次創作來抒情、來表達諷治以外的聲音?
  • 我不能接受政府拒絕豁免眞正二次創作,而只是斬件式地豁免某幾類創作如:「戲仿」、「諷刺」、「滑稽」、「模仿」、時事評論及引用等作品。這做法令不屬此幾類的二次創作作品得不到保障,對創作人並不公平。政府應尊重和依從民眾的聲音,不然只會迫群眾走上街頭抗衡到底,沒有半毫子所謂「妥協」的餘地。
  • 版權商家聲稱他們擁有民事提控權並不可怕,因爲本港自開埠已來都沒有版權商家把民間二次創作者控告到法庭上的案例。面對此等狡辯,本人不得不強調客觀事實:沒有控告到法庭上,只是因爲在高牆壓雞蛋的強弱懸殊對壘下,民間連打官司的本錢都沒有,一收到版權商家的信件,即使如何不滿,都只有屈服一途,關閉網站的閉站,取消街頭免費表演的取消!
  • 版權惡法修訂裏,引入了所謂「安全港」機制。理論上,它是讓網上服務的提供者(包括論壇、討論區、留言板、網誌的管理者),只要「合力打擊侵權」,就不用連坐受累。實際上,它強迫網上服務提供者必須同流合污,在法庭未裁定該二次創作作品是侵權物前,就要在短時間內把它移除,更可能要把二次創作者、上傳者或發佈者的個人⾝份及私人資料,提供給投訴者。否則,網上服務提供者就有可能被控,面對法庭審訊。這除了逼迫服務提供者出賣良心,更簡直是威嚇他們,尤其是許多論壇、網誌的管理者只是學生!認爲「安全港」是「安全」的,恐怕只有樂於出賣網⺠私⼈資料的無良服務提供者,以及輕易作擧報的版權收費公司。法例對二次創作者和有良⼼的服務供應者如斯逼迫,卻對擧報者極度寬鬆。理論上,擧報者提供的資料必須眞確,不能說謊,否則是刑事罪,但實際上卻缺乏監察和制衡。被投訴的用戶不能得知擧報者的個⼈資料,擧報者要使擧報有效,所需提供的資料亦不⾒得很充份。結果若有⼈要濫用,胡亂擧報,二次創作作品就很容易會消失。
  • 2011 年版權修訂草案作諮詢時,多個團體已向政府反映草案中多項條文有問題,會影響市民言論及創作自由,但這些部份現在卻連如何再修訂的諮詢都不進行,難道當局以爲之前的諮詢經已足夠?難道當局以爲諸多問題部份已無必要改善?就例如對「安全港」、「實務守則」的爭議,就例如對由「分發」擴張至「傳播」的爭議等,若當局拒絕改善並把全份草案再作諮詢,這無異於宣佈,這只是一場騙人的show,版權法永遠不會爲保障市民大眾最基本的言論、表達、創作權利而設,局方永遠就是與民爲敵、與公義爲敵。
  • 我無法接受2014 年版權修訂草案下這種假裝豁免,事實卻把香港市民大眾送往刀口的卑劣行爲,誓死反抗到底。在未將侵權定義並未由「分發」擴展至「傳播」的今天,版權商家已對民間蠢蠢欲動。叮噹網站被逼關站事件、山卡啦老師《大愛香港》被刪暨帳戶被罰事件、多宗YouTube 上的塡詞作品被河蟹事件、夏慢漫免費表演非CASH 管轄的自創音樂卻遭CASH 滋擾並要求索取私人資料致活動取消事件、香港投訴合唱團免費表演非CASH 管轄的自創音樂卻遭CASH 滋擾並要求索取私人資料致活動取消事件……他日若版權法正式由「分發」擴展至「傳播」,這些版權商家有了提控上庭的條文基礎,誰保證他們不會提控?因此,不同時豁免刑責及民責的話,並不能保障民間創作人的言論、表達與創作權利,及他們應有的空間。
  • 2014 年版權修訂草案下豁免條件嚴苛,已足夠扼殺二次創作的應有空間。乍看之下,草案似乎呼應了民事、刑事皆豁免的聲音,細看卻只局限於對某幾種作品的保護。舊曲新詞、認真翻唱、同人漫畫呢?不論政府知識產權署網站上的簡報,還是既得利益商家扔出來亂搬籠門扭曲事實的文件,都聲稱填詞不屬於(或很可能不屬於)豁免範圍,像蘇東坡搬未付上天文數字金額買得授權就填詞的傢伙,依然是應當身陷囹圉的罪犯。
  • 《條例草案》必須加入相應條文,增加對版權收費組織的監管,規定它們要有具透明度、一致性、清晰合理的收費基準,尤其是對非商業貿易的運用,決不能應採用與傳統商業傳媒(如電視台、電台)一樣或相類似的基準。當局更應對版權收費組織成立監管委員會,委員會由市民組織,不能有任何途徑被版權商家操控,它負責處理市民投訴,對有關組織的不公事項加以限制,對有關組織施以懲處。
  • 若不明文保障二次創作,所謂科技中立等同把二次創作趕盡殺絕。現時版權法過份側重版權人利益,使用者只能在法律狹縫中進行二次創作。而政府2011 年所提出的科技中立概念,正是把這些法律的狹縫填平,令二次創作人或引用者直接墮入法網。故此,若不明文保障二次創作,對使用者而言,從前因為法律狹縫得以生存的二次創作,在新例下等同被趕盡殺絕,當局所言「把法律責任門檻提高」也只是謊言。
  • 政府以科技中立及應付未能預知的科技發展為名,將所有以電子傳播方式納入版權法的民事及刑事法網下,其範圍之廣足以包括沒有實體的複製。可惜到現時為止,政府能舉出現行法例下未能保障的例子卻只有一個——串流。更遺憾的是政府在未有為市民提供足夠保護下,仍堅決以牛刀殺雞,不惜殺錯良民。因此,《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仍舊是惡法一條,依然是屠殺創作及表達自由的網絡廿三。
  • 政府提出的公平處理範圍只對某幾項創作提供版權豁免,對於其他創作方式如舊曲新詞、Cover唱歌、同人誌、串流打機影片等均未有保護,對其他創作方式不公平,歧視及漠視那些創作人的表達權利。而當中,「戲仿」及「滑稽」更要求創作要有搞笑成份,強迫市民做小丑以博取嚴肅法官一笑換取豁免。因此,政府提出的公平處理豁免明顯未能回應創作人及網民訴求,更會令市民無所適從。
  • 由於傳播權利囊括一切電子傳播方式,唯有開放式豁免如「衍生豁免」(UGC) 方能有足夠彈性抗衡此惡法及在版權人及市民的表達及創作自由取得平衡。如政府認為較美國「公平使用」更嚴謹的「個人用戶衍生內容豁免」未能乎合「三步檢驗」,香港特區政府理應向世界貿易組織對美國及加拿大作出提訴,指其版權豁免違反國際公約。
  • 草案中新增安全港規定,網絡平台須收到版權人侵權投訴後,移除有關疑似侵權物,未審先判,危害創作自由。故此,聯盟反對採用「通知與移除」機制,應以「通知與通知」機制取代,保護弱勢的小市民及創作人。
  • 合理使用版權作品以保障二次創作及表達自由等的公眾利益。政府試圖以創作內容劃分豁免範圍,零碎地豁免某些合理使用,變相限制創作自由,違反資訊多元原則,並不能維持合理平衡。
  • 2014修訂加入科技中立字眼「傳播」,以應付未知的科技發展為由,把所有電子傳播方式也受修訂後的版權法管制。因此,聯盟要求對此無限大的修訂作出合適的制衡,故提出「個人用戶衍生內容」(User Generated Content "UGC")豁免應付未知的科技發展及創作模式。
  • 政府仍以零碎的表達手法作豁免,與世界版權法脫節。世界各地開始以只需符合某些條件就給予豁免,如美國公平使用及加拿大個人用戶衍生內容。二次創作者很難事先把創作侷限在戲仿或其他類型的創作形式,然後才去創作。
  • 政府在討論三步檢測的「某些特別個案」採用太過狹窄的觀點,以致誇大加拿大個人用戶衍生內容的爭議性。使用政府相同的分析,美國的公平使用也不符合「某些特別個案」。由此可見,政府為打擊「個人用戶衍生內容」豁免、限制創作及表達自由而採用雙重標準,以達其政治目的。
  • 2014修訂草案內的部分條文確實令人費解。例如:一個網民在YouTube視頻裏演繹一首歌,如果歌曲唱得走調,她就可以逃避民事和刑事的法律責任。原因是:走調的部份可能旨在評論原唱者的歌唱技巧。但是,倘若她認真演繹,把歌曲唱得悅耳,她就可能要對侵犯版權而負上民責和刑責。從歌星和唱片公司而言,當香港引入一條強迫聽眾和歌迷嘲弄歌手的法例,又有什麼好處呢?
  • 2014修訂草案若為了保留版權人的申訴權,而將法律責任加之於網民,就實在太不公平、太不明智了。無可否認,既然聯線服務提供商和其他中介者獲取了商業利益,他們就不應借網民來逃避版稅或其他合理報酬。但是,牟利機構的法律責任並不一定延伸到網民的不牟利活動。事實上,版權擁有人的焦點都大致放在金錢和商業利益上。從這個角度來看,如果草案能加入多一個版權豁免,好讓網民進行不牟利、不取代原作品市場的活動,而又保留版權擁有人對中介者的申訴機會,這不是一個雙贏的局面嗎?
  • 香港沒有類似美國這樣廣闊的「公平使用」制度,只有幾個狹窄的「公平處理」豁免。美國亦不像香港,不用急需改善當地的政治環境,更沒有現時政改方案的難題。因此,在今次版權修訂中,政府和立法會必須考慮新法例是否能夠滿足香港獨有的政治需求。
  • 另外,有人要求 youtube或其他 ISP takedown有關惡搞作品時,製作網民有機會提出抗辯。這是關係到安全港的設計。政府早前的諮詢文件只討論戲仿、諷刺、滑稽及模仿作品,並無提供其他版權的視野,而且偏重於刑責的討論,三個方案有兩個都只討論刑責。這種情況下,公眾根本看不到,如果沒有整體法律豁免,安全港制度寫得再好也對網民毫無作用。現時的草案,也只不過是瞎子摸象下的結果。單以戲仿咨詢的結果,來訂立是次草案,明顯是片面的。
  • 2014修訂似乎很有意用「豁免」一詞包裝內容, 給予公眾一個正面及比以往放寬的感覺。但戲仿定義,範圍及適用於豁免的情況等等仍然模糊不清。情況就是政府計劃管制一樣事物, 但不告訴公眾是何物,似乎是別有用心,政府或執法機關稍後大可按其他因素去隨意定義,所以實際上是收緊了”某一方”的表達自由。近年政府每日上演荒誔鬧劇, 高官僭建,囤地,警方發表黑影論,隨意冤屈市民搶槍社署對露宿者口出狂言等等事件,反映現今政府誠信破產,麻木不仁以及難以信任。
  • UGC 方案符合這些標準亦是港府對這次立法諮詢的三大指導原則之一。但是,港府和立法會當前最重要而又最迫切的問題,並不是UGC 方案是否符合國際標準,而是怎樣可以令香港的版權制度滿足網民的合理要求。
  • 奸商為了保護自己握着這把刀子的利益,不擇手段,歪理連篇,閹割創作,藐視公眾。立法會絕不可縱容此等奸商為禍。懇請主席及各位議員明聽,支持民間UGC 方案,保護創作人權益,杜絕奸商惡行,保護香港碩果僅存的創作文化。同時,檢視現行法例,削弱奸商毫無管束的權利,設立有效的監察及制衡機制,防止他們繼續阻嚇民間二次創作,蹂躪創作空間。
  • 我認同「UGC方案」,「UGC方案」是完全能符合所謂的世貿「三步檢測」。只爲個人或個人小組的非商業貿易營運使用提供豁免,符合第一步「僅限於『特別個案』」之規定。「UGC方案」要求受豁免的二次創作作品不得用於商業貿易營運上,也不得取代原作市場,這符合第二步「與作品的正常利用沒有衝突」及第三步「沒有不合理地損害版權擁有人的合法權益」之規定。
  • 我支持「同人方案」,亦要求政府將之寫進版權法中。「同人方案」的倡議,除了對同人交流活動有更明確的保障,也能對其他涉及小量金錢卻絕非爲商業貿易營運的個案,起了加強保護的作用。好像網誌或發佈平台上自動有廣告,可能會有微量收入,有市民也擔心這是否會不符合「非商業貿易營運」之規定。對這點寫清楚,是百利而無一害的。「小額金錢收入」也明顯與商業貿易上的眞正盜版侵權不同,不會削弱對版權擁有人合乎公義的應有權利之維護。
  • 我強烈支持「UGC方案」,「UGC方案」的豁免部份,與眞正的盜版侵權完全無涉,把「UGC方案」寫進法例中,完全不影響版權法例打擊眞正的盜版侵權之力量。香港版權商家抗拒「UGC方案」,是否意味着他們不單要擁有自己的合法權益,連本來不屬於他們合法權益的東西,例如對公眾言論、表達及創作之自由,他們都要手握着生殺大權?若答案是「是」,即表示他們與民爲敵,與公義對着幹。若他們要回答「不是」,那麼就沒有理由抗拒只保障了市民合理、合公義權利的「UGC方案」!
  • 民間提出的第四方案,使用UGC,這概念由歐盟報告提倡,加拿大政府已立法及實行。除了一些由版權業界支持的律師提出所謂反對的個人意見外,世貿本身也好,其他成員國也好,都沒有說過半句話聲稱它有違世貿公約。奸商雙重標準、輸打贏要地運作所謂國際公約此藉口,只許州官老作「超乎輕微」,不准百姓倡議「UGC」,還有甚麼公義可言?
  • 2014修訂漏洞百出,我們有更好選擇嗎?日常生活中的民間二次創作和溝通模式日新月異,若單純豁免某些表達方式,必定有漏網之魚。但如果這些正常的創作和溝通方式不獲豁免,不但將會非常擾民,更對法庭造成壓力。要應付這樣的情況,由使用者使用目的的方向進行豁免,可謂唯一的出路。由民間團體提出豁免非商業性個個用戶衍生內容,正切合市民所需,同時不會損害版權人的商業權益。其實這方案已有點保守,畢竟國際上商業性的二次創作被視為公平使用的例子比比皆是。這可說是民間為大局着想,而作務實可行之建議。這已是民間持份者底線中的底線,無可再退。若連這樣微小的需求也被漠視,連現在這樣細小的創意空間也要扼殺,政府請不要再宣傳甚麼鼓勵創意的鬼話了。
  • 我完全支持版權及二次創作關注聯盟提出的「UGC方案」。這方案中,只要二次創作不是用來作商業貿易營運,並非眞正盜版侵權,而且不會取代原作的市場——例如在商業上構成同一市場的直接競爭,那麼就可以豁免所有個人或個人小組使用的刑事及民事責任,不限於二次創作的種類若何。關注聯盟同時指出,這方案應與政府現時的豁免內容同時並行,作雙軌制,從不同角度保障民間使用,效法加拿大的做法。
  • 我認為政府應以民間的UGC豁免方案立法,真正全面豁免二次創作人在個人用途、非商業貿易使用時的刑事及民事責任,則版權擁有人的刑事及民事責任都可全面豁免。
  • 我大力支持「UGC方案」及「同人方案」,「同人方案」建基於關注聯盟的「UGC方案」,可說是「UGC方案」的修訂方案,香港動漫界要求把「UGC方案」中「不作商業貿易營運」的限制,改爲「容許小額金錢收入」。原因是在同人交流活動中,不少同人創作作品因爲要製作實物出來才能交流傳播,無可避免會涉及印刷、場租等費用,而同人創作者一向都會就此收取一些費用,以求補償成本。可是收取費用若超乎計算,有時候可能會出現超過成本的情況,即使這情況並不常見。香港動漫同人界擔心,這會令他們被視爲商業貿易營運,而無法得到保障。因此建議擴闊對金錢的限制。
  • 版權條例修訂必須保障創作空間,保護真正的音樂創作人而非「版權收數佬」。政府所提出草案,不能真正保障民間創作人,本人決不接受。本人強烈要求政府接受民間UGC 方案,保障民間二次創作在個人使用及不牽涉商業行為情況下,不受惡法監管。此方為與世界接軌的舉動,跟隨世界創作文化的主流而前進。這亦是本人可以接受方案的底線,絕不容許版權奸商製造白色恐怖。版權奸商不代表我。
  • 關於創作的法例,當然必須由保護創作文化發展的角度及視野出發。早就有先哲提出過以下三方面原則,去檢視一條創作法例是否及格:第一:新提案與過去相比,包括與原來法例比,也包括與該法例出現前的時空比,會否更扼殺創作空間?例如宋朝時允許平民自由改編歌詞,今天版權奸商卻說不可以,這即是違反了檢測。在低限度的豁免和不清晰的定義下,創作人容易誤墮法網,創作出非豁免項目,而遭奸商乘虛而入;第二:新提案會否將其他地方的正常創作,或在日常生活中的常見創作,變成所謂「非法」?過往就已經發生把大衛裸體像評為不雅的世界笑話,恐防新例再創國際笑話,影響香港國際形象;第三:新提案是否以開放文化發展為目標,而非以其他考慮(例如美其名為「貿易」的經濟壟斷)強加過來,凌駕文化目標,扼殺文化發展?這種文化上的「三步檢測」,都是建基於言論自由、表達自由、創作自由之上。可別忘記,在說甚麼世界貿易之前,每一個香港市民都是人,與生俱來就享有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裏說明的基本權利,言論自由、表達自由、創作自由正好是當中的基本權利!真正能通過這三條檢視原則的,只有民間提出的UGC方案,要是當局拒絕採納,要是版權既得利益者執意反對,足證他們官商勾結,強搶民權,踐踏言論自由、表達自由、創作自由……等指控全部屬實,無容狡辯!
  • 在此對政府提出的《2014 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內未有加入「個人用戶衍生內容」豁免表示極度遺憾。我反對網絡廿三,支持「衍生內容」豁免。同時,亦呼籲議員重新審議、仔細審議、補充政府方案的不足,尤其是加入UGC和其他更寬闊、開放、彈性的豁免,保障市民創作、言論、表達及網絡自由。
  • 最後,如果政府真的關注國際標準,它不能只顧世貿和知識產權界的標準。聯合國人權組織以多次強烈譴責從國際經貿和知識產權上產生的人權問題。香港已經簽訂了十多條人權條約。鑒於香港特區的獨特歷史,政府必須特別重視當地法例對人權保護的深遠影響。無論商業和經濟利益如何重要,這些利益絕對不能蓋過國際公認的表達自由、出版自由、私隱保護和其他基本人權。
  • 在港府公眾諮詢中,網民的第四方案 UGC 明顯地受到大多數意見書的支持。如果政府和立法會覺得網民親自起草的方案寫得不妥善,為何不讓有專業起草知識的立法人仕對草案作出修改?港府沒有理由輕易地擱置這個有前瞻性、有建設性而又有深遠影響的第四方案,更沒有理由將網民的訴求置諸道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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