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二次之創作權利,並不涉及商業貿易營運(trade or business running)上的取代。把它們的民間使用豁免,並不會影響商業貿易營運層面的翻譯權、改編權由誰專有之事;不會跟那些談世界貿易的所謂版權公約構成衝突。政府以談世界貿易的所謂版權公約爲藉口,拒絕對民間應有權利的豁免,要不是對公約理解錯誤,就是別有用心。
諮詢文件的用詞是「戲仿作品」,英文是「parody」,這字可以解作「戲仿作品」,亦可以解作「戲仿」個手法本身。在公平處理 的法律下,很多時豁免的不是「作品」,而係「目的」。我希望諮詢文件提及「戲仿作品」,只係方便向大眾解釋,佢真正的意見是應該「為戲仿、諷刺、滑稽同模仿 目的嘅作品發佈」,即係 fair dealing for the purpose of parody 之類。這個個差別看似只有毫厘,其實好有分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