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修訂戲仿意見書(修正版) Author: Anonymous Fork (10)

整合了一些網民的意見,我們整了一部版權修訂戲仿意見書機台! 版權修訂咨詢還有幾天就截止, 不要猶疑了!大家踴躍站出來維護自己權利! 請於2013年11月15日或之前,把意見電郵至 co_consultation@cedb.gov.hk , 向政府表達「全面豁免二次創作,要求第三及第四方案以雙軌制並行」的訴求!

  • 我認為今次的諮詢文件內容含糊不清,今次諮詢只包括【戲仿】作品的刑事責任的豁免但對於【戲仿】的定義仍未清晰,市民容易墮入法網及政府有更大空間去打擊異見者。
  • 二次創作包括【戲仿】以外的作品,為何此等作品不包括在此次諮詢?法例的定立一定要清晰及明確!超乎輕微損失是否等於比輕微損失更小都可告?
  • 潛在市場價值是概念是茫無邊際,作品轉化程度亦是很主觀的決定,實在很難界定!另外,公平處理和公平使用有甚麼不同,為何要用公平處理而不使用公平使用!
  • 此法例是政府的收緊言論自由的其中一步,因為這條例的作用等同尋釁滋事罪,是限制發表意見其中一環。政府現時正逐步收緊言論空間:例如減少新聞發報會,避免傳媒問問題,令市民對政府政策「不知不覺」。兩間電視台已無監察政府的意志,ATV 更淪為政府喉舌,主播吳秀華問特首尖銳問題就被炒!TVB 更自動河蟹新聞。令市民對政府政策「後知後覺」。大部份報章老細已被收編。律政司死咬蘋果攝記成啟聰,被法官指為吹毛求疵!律政司死咬不放,原因何在?當然是收緊言論及新聞自由的空間。持反對言論的主持被炒,炒人的鄧忍光升官。滅聲行動的最佳例子。慈善團體法案 (公益條例23 條) 限制社會團體籌款能力,打擊社會團體的發展。推行纏擾法以限制新聞採訪,打擊新聞自由,剝削市民知情權及監察政府的功能。
  • 在市民對政府的信任程度 及支持度低時不應推出諮詢文件,現時, 特首的民調不合格,特首靠黑社會支持 (天水圍論壇)、 行會人選不濟,多名高官及行會成員下台。
  • 二次創作並非新鮮事,它自古已然。大家熟悉的宋代大詞人蘇軾,以當年的流行詞牌(即曲調)旋律,填上協音的詞,妙筆生花,既寫 盡社會百態,也留下不朽的文學貢獻。今天網上的舊曲新詞,不論是用來諷刺時弊,還是抒發情感,又或純粹作為文學創作,其本質都與當年蘇東坡的詞同出一轍。誠然,隨着時代發展,歌詞和歌曲的風格 都與宋代有所不同,這是文學巨浪流動的必然結果,但這不影響我們的焦點,宋代歌詞創作和今天的歌詞創作,兩者在本質上並無二致。可惜,若蘇東坡生於今日的香港,他平生最輝煌的文學成就,在政府官員眼中,皆變成罪。
  • 我認為香港原來的版權法,已嚴重向某些商業利益者傾斜,甚至說成為其度身訂造也不為過。法例欠缺文化視野,對二次創作更是完全扭曲,它雖沒直接說二次創作 犯法,但在各種釐定是否侵權的條文中,二次創作都墮進所謂「侵權」的定義裏,官員故意把二次創作與真正侵權的盜版混為一談,好讓商業利益者對二次創作手握 生殺存亡之大權。
  • 政府把商業買賣放在創意之上,令本來屬於大眾、存在於大眾日常生活中的創作,遭貪得無厭的商賈集團,以儼如12至19世紀「圈地運動」般的猙獰手段,使創作變成 有財有勢人士的專屬遊戲。一般人就連表達自己創意的權利也被剝奪,猶如成為大陸強拆運動中的被拆遷戶,失去《世界人權宣言》中所保障的基本權利。
  • 前年7月立法會公聽會上,國際唱片業協會(IFPI)香港會總裁馮添枝就在眾目睽睽之下,面色愧色地聲稱舊曲新詞會影響版權擁有人利益,必須列為非法。他更罔顧美國法院「《Oh,Pretty Woman》案」等容許舊曲新詞的案例,公然說謊,聲稱全世界都不允許改歌。版權既得利益者的狐狸尾巴,早已顯露無遺。可是面對全港市民長年累月遭欺壓下的憤怒,他們又不得不惺惺作態,假意拋出所謂提供「適度空間」的方案倡議,但這「版權商方案」比政府的方案三,甚至方案二 都更窄。政府方案起碼豁免了「戲仿、諷刺、滑稽、模仿」四類二次創作,前者更是民事、刑事皆豁免。可是「版權商方案」僅豁免政治諷刺一類,而且堅持把民事 起訴權握於他們的手上!
  • 版權商業組織根本是把公共空間、不涉商貿的地方,變成他們的私產,你要用就要付鉅額向他們買,殘民以自肥,就是他們的目的。如果他們說冤枉說我們好人當賊辦,說香港開埠以來從來未控告過二次創作人,是我們誤解了他們,那如何解釋林敏驄人連上載回自作自彈自唱的作品,也遭這些既得利益公司起訴,更被判敗訴!叮噹網站執笠事件,各網主收到的也是確實的律師信,僅因諸位網主都負擔不起訴訟的金錢、時間及精神消耗,在高牆鬥雞蛋的對決中,無法不含恨認輸,趕快關閉網站作結, 否則又是活生生的控告官司!山卡啦老師的《大愛香港》遭封殺事件,即使已得原曲《大愛感動》的作曲及填詞人授權,仍遭版權公司強行封殺,兼令山卡啦老師的 帳戶被罰。若日後惡法修訂通過,民事檢控成本下降,誰保證今天的「YouTube控告」不會變成現實中的法庭控告?大學的校園電台、註冊的非牟利團體、香 港投訴合唱團、「夏慢漫」的一群音樂朋友……等等,都收過版權收費公司發出的信,被收費公司討令繳費,即使這些慘被纏上的團體、組織或個人使用完全不涉該 些收費公司的音樂,也無加入該些收費公司使自己權利被代理,最終可能仍要弄致活動泡湯,又或不勝其煩付費了事等慘烈下場!要逐個逐個個案細數,我們多花一 百倍的文字也數不完!罄竹難書的事實星羅棋佈地擺在眼前,是我們真的冤枉他們,還是他們睜大眼睛說謊話地誣衊我們冤枉他們?!
  • 二次創作作品的確是近年民間用作表達及傳播對政府不滿聲音的主要工具之一,所以立此條例不禁令人憂慮跟本就是政府以保章創作人利益為名,實際是創造有一個更靈活的空間去彰顯公權力作為震懾反對聲音的把戲。先執法,滋擾一段時後,儘管未能入罪,亦無需負上責任而被告卻需要承受金錢及時間上的損失。所以,沒有普選,政府沒有民意基礎,全無誠信的情況下我提出撤回諮詢文件。
  • 當局只咨詢如何處理戲仿作品,不作全面咨詢,只是製造更多問題。當局今次咨詢,只包括如何處理戲仿作品的部份,而非全條版權修 訂再作咨詢。2011 年版權修訂草案作咨詢時,多個團體已向政府反映草案中多項條文有問題,會影響市民言論及創作自由,但這些部份今次卻不獲正面處理。這未免予人頭痛醫頭、腳 痛醫腳之感。即使政府他朝在版權法中列明豁免戲仿等四個範疇的法律責任,若版權法中其他條文(如安全港等)不能配合,豁免將形同虛設。
  • 我強烈要求政府他朝正式修訂版權法,必須全份條文再次咨詢公眾意見,不能閉門造車。採納民間建議,保障使用者的言論及創作自由。
  • 二次創作,正是香港的瑰寶,馬逢國議員說過:「二次創作是香港人創作出來的。」原來自人類文藝史起源便存在的二 次創作,是今天香港人創作出來的,這件令港人驕傲的香港發明,豈會不珍貴呢?所以,保障二次創作,等於維護馬議員說話的正確性,是每個香港人的責任。如何保障二次創作?最基本當然是給它應有的空間。否則,「皮之不存,毛將焉附」,沒有二次創作空間,又如何談創意工業?凡是個人使用,並非拿來做世界貿易的,就正如陽光空氣一樣,每個人都有權使用。
  • 大部份國家對於二次創作的做法和常規:二次創作者經常把他人的作品重編、重混、重填詞、重唱或製作MV 等,然後於網上平台免費公開,或在同好活動中交流分享,以推廣和支持原作。若並非作商業使用,原作者一般也不會阻止二次創作者使用其作品作二次創作。反觀香港,大部份歌曲的版權被少數版權奸商壟斷。創作者被逼加入不知所謂的版權公司,而「被代表」向使用他們作品的人收取版權費用。香港就曾出現作品原作者同意二次創作者使用其作品後,被版權公司控告侵權的多宗實例。
  • 我認為香港現時的版權法已嚴重向某些商業利益者傾斜。知識產權署署長張錦輝在2012 年1月31 日的「藝術工作者及創意專業人士版權工作坊」上說:「收費公司替這些非他們管理的歌曲收了錢後,會預留起一部份,待作者日後加入這些公司或其聯盟公司後,歸還給作者。作者也有權不跟收費公司簽約,到法庭控告收費公司代他收了錢,那麼收費公司就會依法例賠償給他。但賠償的金額,必然比他跟這些公司簽約後所獲得的金錢少。法例是特地寫成這樣的。所以爲免麻煩,還是跟收費公司簽約吧。」身為署長,不單沒有好好保護原創作人的權益,更公然向奸商低頭,而不是帶頭要求檢視現行法例,還創作人公道。這根本就是本末倒置,官商勾結!
  • 版權條例修訂必須保障創作空間,保護真正的音樂創作人而非「版權收數佬」。政府所提出的三個方案,都不能真正保障民間創作人,決不接受。本人強烈要求政府接受民間的第四方案-即UGC 方案,保障民間二次創作在個人使用及不牽涉商業行為情況下,不受惡法監管。此方為與世界接軌的舉動,跟隨世界創作文化的主流而前進。這亦是本人可以接受方案的底線,絕不容許版權奸商製造白色恐怖。版權奸商不代表我。
  • 政府勾結版權奸商,縱容他們向無辜市民和創作人收取無理費用,漠視創作人權益。到了立法咨詢期,整個民間都齊聲怒吼要豁免二創創作,他們就虛晃一招,放路邊風聲,表示版權商正建議政府資助,設立授權收費網站,有其定價,可供查閱和方便授權云云。令人髮指的是,此事與政府無關,若他們有心做,早就經已把定價明列於自己的網站之上,不會像現在般,黑箱作業、沒有列明之餘,對民間的使用查詢更會開出海鮮價,隨奸商所欲而調整,變成毫無公眾規管、毫無法例規管的天文數字。即使二次創作者願意付款了,也不代表作品不會被奸商審查內容,最終二次創作者可能因其內容不合版權持有人口味而被拒絕使用。上次版權修訂的立法會公聽會說,IFPI 總裁馮添枝正好不是親口說,他們這種內容審查是:「一定要保障的。假若有歌手的歌被人『改』了,以致受到其他地區的censor,令他不能再唱這首歌,那麼這保護是否應當要具備呢?」若保障他們對二次創作的審查權,又有誰保障二次創作者的言論自由?!
  • 奸商及政府聯合使用、熱烈推廣的所謂「超乎輕微經濟損害」,字眼行文也好,概念也好,都是香港獨創的,不見於任何國際公約,不見於任何國家或政府法律之上!
  • 二次創作,又稱再創作、衍生創作,是創作的一種,指使用了已存的文本(包括文字、圖像、影片、音樂或其他藝術作品等作品),進行延伸的創作。作品可以是對原文本的伸延,也可以是對之的解構。二次創作並不是把別人的作品剽竊回來,當成是自己的東西;相反,二次創作是明顯地以某作品、項目或角色爲基調,再加以發展,它的引用及改變意味是很明顯的。古往今來,二次創作都是一種常用的創作手法和表達方式。
  • 今天人類置身在後現代脈絡中,資訊爆炸使過去資訊、系統有所瓦解,促成現在這個「二次創作無處不在」的局面。不論是商業作品,還是非商業的民間創作,都充斥着二次創作。保障二次創作的權利,其實只不過是保障全面的、眞正的創作自由,從而亦保障全面的言論及表達自由,對文明社會的人類關係至大。
  • 《2011 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已向商家利益嚴重傾斜、漠視文化責任的版權法變得更兇狠,嚴重限制市民的表達方式,剝削香港市民的創作權利,特別是進行二次創作的權利。此擧除了不符合新媒體時代趨勢,更令許多創意的應有表達權利,淪爲大商家透過鉅額買賣才能擁有的特權,有如把言論自由的公有空間圈地霸佔。
  • 政府聲稱使用「二次創作」一詞,「實質涵蓋範圍亦難以確定」,「會令分辨是否侵犯版權的界線變得模糊,產生不明確的因素及增加版權作品被濫用的機會」,這說法是極度無稽的。「二次創作」作爲一個學術上的專業詞彙,在學術界上中有清晰的定義,它與眞正的盜版侵權,以及與有違公義的剽竊抄襲,分別都非常清晰,在學術界中可謂眾所周知。
  • 政府聲稱二次創作「並非版權法學的常用概念」,這只反映了版權法圈子與學術專業脫節,未能對符合學術和公義的行爲提供確切的保障。政府應該要做的是追回這方面的落差,把二次創作以學術界定義寫進法律豁免中,而非倒果爲因,聲稱以前沒有寫,所以今天也不能寫——若是抱着這種心態,所有法律根本都不用修訂。
  • 政府說二次創作中的一些部份,例如翻譯、改編已屬版權擁有者的專有權利,這其實等於承認:過往向版權商家傾斜,縱容甚至協助他們拿公有的文化傳播來圈地割據之版權政策,已令一些公有的文化傳播權利被蠶蝕。
  • 民間二次之創作權利,並不涉及商業貿易營運(trade or business running)上的取代。把它們的民間使用豁免,並不會影響商業貿易營運層面的翻譯權、改編權由誰專有之事;不會跟那些談世界貿易的所謂版權公約構成衝突。政府以談世界貿易的所謂版權公約爲藉口,拒絕對民間應有權利的豁免,要不是對公約理解錯誤,就是別有用心。
  • 長此以來,所有版權法例修訂的討論中,都是把責任加諸在使用者、二次創作人或民間的一邊,彷彿潛台詞就是假設了不好好管制、監控這邊,這邊就會侵權、就會做犯法事;而版權擁有人特別是版權商家的一邊,就是受害者,就不會做出有違公義的事。這種訂立法案時潛在的意識形態,一直以來都有違有目皆見的客觀事實。
  • 現時政府勾結版權奸商,不但沒立例進行規管版權收費組織,張錦輝署長還在聲稱一般小市民進行二次創作應「問咗嗰個原創嗰個嘢…嗰個…誒,版權人」叫小市民與虎謀皮,更主動替奸商有違公義的收費狡辯,對着一大群藝術創作者說:「收費公司幫呢啲唔係佢哋管理嘅歌收咗錢,係會預留起一部份,等第日作者加入收費公司或者佢嘅聯盟公司呢,就歸還畀作者。作者都有權唔同收費公司簽約嘅,佢可以去法庭控告收費公司幫佢收咗錢,咁收費公司就會根據法例賠番啲畀佢。但係賠嘅金額,一定少過佢同呢啲公司簽約之後分到嘅錢。法例係特登寫到咁樣㗎。所以爲咗唔好咁煩,都係同收費公司簽約啦。」官商勾結得如此明目張膽,局方還叫市民如何信任們?
  • 方案一、二,豁免條件嚴苛,而且仍保留民事責任,即使不入獄,民間填詞人可以被告至破產,已足夠扼殺填詞的應有空間。方案三乍看呼應 了民事、刑事皆豁免的聲音,細看卻只局限於對某幾種作品的保護。填詞呢?不論政府知識產權署網站上的簡報,還是既得利益商家扔出來亂搬籠門扭曲事實的文 件,都聲稱填詞不屬於(或很可能不屬於)豁免範圍,像蘇東坡搬未付上天文數字金額買得授權就填詞的傢伙,依然是應當身陷囹圉的罪犯。
  • 若不明文保障二次創作,所謂科技中立等同把二次創作趕盡殺絕。現時版權法過份側重版權人利益,使用者只能在法律狹縫中進行二次創作。而政府2011 年所提出的科技中立概念,正是把這些法律的狹縫填平,令二次創作人或引用者直接墮入法網。故此,若不明文保障二次創作,對使用者而言,從前因為法律狹縫得以生存的二次創作,在新例下等同被趕盡殺絕,當局所言“把法律責任門檻提高”也只是謊言。
  • 第一方案充滿危機,現時版權法已向版權人利益極端傾斜。若僅僅解釋現行法律對二次創作的解釋,等同判二次創作死刑。再者,版權人更可用向海關投訴的方式,用納稅人的金錢,大幅減低控告二次創作人的成本。這變相是鼓勵版權人濫用公眾資源以牟利他們的商業利益,這種事,難道是社會大眾樂見的嗎?第二方案(豁免戲仿刑責,民責則保留)的危機比第一個方案寬鬆,其實不然。版權人尚未向二次創作人提訴,除了成本問題外,現時版權法中個別字眼帶來的法律狹縫(例如未獲授權的二次創作放到串流網站Youtube 上,並不乎合「分發侵權複製品」的定義),也令他們有所顧忌。不過,當版權法依第二方案修訂完成,那些法律狹縫將會消失,版權人絕對有可能不惜工本製造第一件案例,日後二次創作這種普通的表達方式不息微才怪。至於政府第三方案(豁免戲仿等範圍)的問題此方案雖然比前兩個方案理想,但仍是漏洞處處。首先,方案中所提出戲仿、諷刺、滑稽、模仿只是二次創作部份的手法和目的,根本不能包攬日常生活中的二次創作,只豁免這些形式的二次創作,對其他二次創作模式(如拼貼、挪用藝術等)並不公平。再者,在正式的條文中,這四個範疇會否全數豁免也是未知之數。更何況政府傾向不會為該四個範疇作確實定義,也就是說一件作品是否獲豁免,決定權會在並非創作專業出身的法官身上,判決是否一定有利創作自由也讓我們感到擔憂。
  • 版權奸商提出了所謂的第五方案:只容許政治諷刺納入豁免範圍內。此範圍比政府原定的方案範圍(戲仿、模仿、諷刺、滑稽)更小,而且有很多創作方式並不包括在此範圍內,包括所有的音樂創作。奸商拋出此方案,是否意圖撕裂香港本來已經肢離破碎,只剩娛樂圈的音樂文化?即使他們「皇恩浩蕩」的姿態般「恩賜」蟻民政治諷刺權利,難度民間創作人就無權以二次創作來抒情、來表達諷治以外的聲音?
  • 版權奸商拒絕民間的第四方案,其理據為該方案與世貿的「三步檢測」相違背。可是,法律學者已指出,所謂的「三步檢測」,涉及的是商業、貿易運用,二次創作主要是民間運用而非商業運用,只為創意文化的一部份而不是圖利,方案並不會影響既得利益者。第四方案不會影響商家吃他們的大茶飯,檢控他們的真正盜版,那麼為何不可以「貿易歸貿易,民間歸民間」?為何死也要手握着民間創作的空間,連呼吸一口氣也要得奸商恩准?把大茶飯貿易一套,強加於毫不相干的創作文化上,根本是歪理。
  • 我反對第1,2個方案,粗暴強暴了《基本法》第27 條裏對香港市民言論自由的保障。例如把侵權定義由「分發(distribution)」擴張至「傳播(communication)」,或以「超乎輕微經濟損害」、「潛在市場」等毫不實在、子虛烏有、無法客觀說出界線,甚至是擧世獨創的條件,嚴苛地限制民間創作的空間,都使市民大眾隨時會有誤墮法網之憂。民間的二次創作人面對刑事及民事的風險都不減反增,對二次創作也輸打贏要,強調其所謂經濟「傷害」而故意忽視它對原作帶來的經濟利益與好處。復加張署長大力推崇的所謂「貶損處理」,連「嚴肅變詼諧」都有罪,直接把規管的黑手伸至言論和表達空間。
  • 我堅決不能接受「第一方案」,這只是澄清現時版權條例的相關條文。考慮到是次諮詢後政府會再推出《條例草案》予立法會這因素,這樣純粹作所謂「澄清」,不對問題條文作任何修改,根本就是百份百的「翻叮」惡法。眾所周知,一條法例訂立後會被人如何使用,並不一定要符合立法原意。只要局方一天不肯確實修改《版權條例》裏的弊漏,刪去甚麼「超乎輕微經濟損害」、「潛在市場」等含混字眼,換上能客觀判斷到的、不會令人誤墮法網的字詞,甚麼澄清也無法給予民間創作人保障。更何況,澄清以後,民間創作人面對的民事責任仍沒有減少。「第二方案」是在法例中加入刑事責任豁免條文,指明「損害性分發」罪行不適用於戲仿作品。乍聽之下好像免除刑責之憂,但這正是這方案引證「魔鬼在細節」此話不假之處。這方案與「第一方案」一樣,民間創作人要面對相同的民事責任風險。對民間創作人來說,你要他因創作而直接坐牢,當然會造成寒蟬效應;你要他因創作而家破產蕩,身敗名裂,難道不會有寒蟬效應?難道不會打壓市民的言論、表達與創作權利?
  • 我無法接受「第二方案」這種假裝豁免,事實卻把香港市民大眾送往刀口的卑劣行爲,誓死反抗到底。在未將侵權定義並未由「分發」擴展至「傳播」的今天,版權商家已對民間蠢蠢欲動。叮噹網站被逼關站事件、山卡啦老師《大愛香港》被刪暨帳戶被罰事件、多宗YouTube 上的塡詞作品被河蟹事件、夏慢漫免費表演非CASH 管轄的自創音樂卻遭CASH 滋擾並要求索取私人資料致活動取消事件、香港投訴合唱團免費表演非CASH 管轄的自創音樂卻遭CASH 滋擾並要求索取私人資料致活動取消事件……他日若版權法正式由「分發」擴展至「傳播」,這些版權商家有了提控上庭的條文基礎,誰保證他們不會提控?因此,不同時豁免刑責及民責的話,並不能保障民間創作人的言論、表達與創作權利,及他們應有的空間。
  • 我歡迎政府的「第三方案」,但不等於這方案並無問題。現時諮詢文件提出的公平處理豁免範圍,只限於「戲仿」、「諷刺」、「滑稽」、「模仿」四類作品,眾所周知,二次創作包含的範圍,遠遠不止於此。我認為原來這個「第三方案」,才是一個很基本的開始——開始呼應民間力竭聲嘶呼喊的基本要求。同時豁免刑責及民責,並不是「吊高嚟賣」的奸商手法,而是維護言論、表達及創作空間的最基本保障。
  • 我不能接受政府拒絕豁免眞正二次創作,而只是斬件式地豁免「戲仿」、「諷刺」、「滑稽」、「模仿」四類作品。這做法令不屬此四類的二次創作作品得不到保障,對創作人並不公平。若實例法案中,連這四類作品都不完全寫齊,連眞正防彈作用都沒有,政府應尊重和依從民眾的聲音,不然只會迫群眾走上街頭抗衡到底,沒有半毫子所謂「妥協」的餘地。
  • 「版權商方案」至今仍沒有具體的方案內容,甚至連向公眾完全公開的草案或方針都沒有,這根本只是黑箱作業,亂搬龍門。若果方案確實對得住公眾,爲何要如此鬼祟,不能見光?由於欠缺具體的方案倡議文件,據我目前了解,這「版權商方案」僅豁免政治諷刺這一種他們口中所謂「香港式惡搞」創作,而且只豁免刑事責任,他們堅持要把民事責任握在他們手裏。這種方案,莫說與政府的「第三方案」比,連「第二方案」也比它好!
  • 版權商家聲稱他們擁有民事提控權並不可怕,因爲本港自開埠已來都沒有版權商家把民間二次創作者控告到法庭上的案例。面對此等狡辯,我關注組不得不強調客觀事實:沒有控告到法庭上,只是因爲在高牆壓雞蛋的強弱懸殊對壘下,民間連打官司的本錢都沒有,一收到版權商家的信件,即使如何不滿,都只有屈服一途,關閉網站的閉站,取消街頭免費表演的取消!
  • 我要求監管版權收費組織,勿令二次創作淪爲商家鉅額買賣遊戲。今天,版權保護與民間創作空間兩邊的決裂越來越嚴重,主因是版權擁有人的一方,特別是那些版權商家、版權收費組織,藉着他們在法律條文、財力、權力、勢利上的各種優勢,對民間符合公義的權利,不斷地滋擾、侵犯、搶佔、剝削、強奪、蹂躪、強暴。因此,除了針對侵權外,監管版權收費組織,也應是版權法例要肩負的責任。可是當局對此問題一直交白卷,欠缺相關的條例及規管,使民間的使用者(如新媒體之下的網台、博客(blogger)、播客(podcaster)等)及創作人在現行制度下,被逼面對極不公平、極不合理的版稅徵收。
  • 《條例草案》必須加入相應條文,增加對版權收費組織的監管,規定它們要有具透明度、一致性、清晰合理的收費基準,尤其是對非商業貿易的運用,決不能應採用與傳統商業傳媒(如電視台、電台)一樣或相類似的基準。當局更應對版權收費組織成立監管委員會,委員會由市民組織,不能有任何途徑被版權商家操控,它負責處理市民投訴,對有關組織的不公事項加以限制,對有關組織施以懲處。
  • 2011 年版權修訂草案作諮詢時,多個團體已向政府反映草案中多項條文有問題,會影響市民言論及創作自由,但這些部份現在卻連如何再修訂的諮詢都不進行,難道當局以爲之前的諮詢經已足夠?難道當局以爲諸多問題部份已無必要改善?就例如對「安全港」、「實務守則」的爭議,就例如對由「分發」擴張至「傳播」的爭議等,若當局拒絕改善並把全份草案再作諮詢,這無異於宣佈,今天的諮詢只是一場騙人的show,版權法永遠不會爲保障市民大眾最基本的言論、表達、創作權利而設,局方永遠就是與民爲敵、與公義爲敵。
  • 諮詢文件的用詞是「戲仿作品」,英文是「parody」,這字可以解作「戲仿作品」,亦可以解作「戲仿」個手法本身。在公平處理 的法律下,很多時豁免的不是「作品」,而係「目的」。我希望諮詢文件提及「戲仿作品」,只係方便向大眾解釋,佢真正的意見是應該「為戲仿、諷刺、滑稽同模仿 目的嘅作品發佈」,即係 fair dealing for the purpose of parody 之類。這個個差別看似只有毫厘,其實好有分別 。
  • 版權惡法修訂裏,引入了所謂「安全港」機制。理論上,它是讓網上服務的提供者(包括論壇、討論區、留言板、網誌的管理者),只要「合力打擊侵權」,就不用連坐受累。實際上,它強迫網上服務提供者必須同流合污,在法庭未裁定該二次創作作品是侵權物前,就要在短時間內把它移除,更可能要把二次創作者、上傳者或發佈者的個人⾝份及私人資料,提供給投訴者。否則,網上服務提供者就有可能被控,面對法庭審訊。這除了逼迫服務提供者出賣良心,更簡直是威嚇他們,尤其是許多論壇、網誌的管理者只是學生!認爲「安全港」是「安全」的,恐怕只有樂於出賣網⺠私⼈資料的無良服務提供者,以及輕易作擧報的版權收費公司。法例對二次創作者和有良⼼的服務供應者如斯逼迫,卻對擧報者極度寬鬆。理論上,擧報者提供的資料必須眞確,不能說謊,否則是刑事罪,但實際上卻缺乏監察和制衡。被投訴的用戶不能得知擧報者的個⼈資料,擧報者要使擧報有效,所需提供的資料亦不⾒得很充份。結果若有⼈要濫用,胡亂擧報,二次創作作品就很容易會消失。
  • 關於創作的法例,當然必須由保護創作文化發展的角度及視野出發。早就有先哲提出過以下三方面原則,去檢視一條創作法例是否及格:第一:新提案與過去相比,包括與原來法例比,也包括與該法例出現前的時空比,會否更扼殺創作空間?例如宋朝時允許平民自由改編歌詞,今天版權奸商卻說不可以,這即是違反了檢測。在低限度的豁免和不清晰的定義下,創作人容易誤墮法網,創作出非豁免項目,而遭奸商乘虛而入;第二:新提案會否將其他地方的正常創作,或在日常生活中的常見創作,變成所謂「非法」?過往就已經發生把大衛裸體像評為不雅的世界笑話,恐防新例再創國際笑話,影響香港國際形象;第三:新提案是否以開放文化發展為目標,而非以其他考慮(例如美其名為「貿易」的經濟壟斷)強加過來,凌駕文化目標,扼殺文化發展?這種文化上的「三步檢測」,都是建基於言論自由、表達自由、創作自由之上。可別忘記,在說甚麼世界貿易之前,每一個香港市民都是人,與生俱來就享有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裏說明的基本權利,言論自由、表達自由、創作自由正好是當中的基本權利!真正能通過這三條檢視原則的,只有民間提出的「第四方案」——UGC方案,要是當局拒絕採納,要是版權既得利益者執意反對,足證他們官商勾結,強搶民權,踐踏言論自由、表達自由、創作自由……等指控全部屬實,無容狡辯!
  • 我提出撤回諮詢文件, 換句話說三個方案都不接受。跟據現時諮詣文件有方案提到“造成超乎輕微的經濟損害”,但這一詞未有定義, 到底實質金額是多少, 如何計算這筆金額?而負責計算金額的機構是否具公信力?文件裡政府似乎很有意用”豁免”一詞包裝內容, 給予公眾一個正面及比以往放寬的感覺。但戲仿定義,範圍及適用於豁免的情況等等仍然模糊不清。情況就是政府計劃管制一樣事物, 但不告訴公眾是何物,似乎是別有用心,政府或執法機關稍後大可按其他因素去隨意定義,所以實際上是收緊了”某一方”的表達自由。近年政府每日上演荒誔鬧劇, 高官僭建,囤地,警方發表黑影論,隨意冤屈市民搶槍社署對露宿者口出狂言等等事件,反映現今政府誠信破產,麻木不仁以及難以信任。
  • 政府三個方案漏洞百出,我們有更好選擇嗎?日常生活中的民間二次創作和溝通模式日新月異,若單純豁免某些表達方式,必定有漏網之魚。但如果這些正常的創作和溝通方式不獲豁免,不但將會非常擾民,更對法庭造成壓力。要應付這樣的情況,由使用者使用目的的方向進行豁免,可謂唯一的出路。由民間團體提出豁免非商業性個個用戶衍生內容,正切合市民所需,同時不會損害版權人的商業權益。其實這方案已有點保守,畢竟國際上商業性的二次創作被視為公平使用的例子比比皆是。這可說是民間為大局着想,而作務實可行之建議。這已是民間持份者底線中的底線,無可再退。若連這樣微小的需求也被漠視,連現在這樣細小的創意空間也要扼殺,政府請不要再宣傳甚麼鼓勵創意的鬼話了。
  • 我認為政府應以民間的UGC豁免方案立法,真正全面豁免二次創作人在個人用途、非商業貿易使用時的刑事及民事責任,則版權擁有人的刑事及民事責任都可全面豁免。
  • 版權條例修訂必須保障創作空間,保護真正的音樂創作人而非「版權收數佬」。政府所提出的三個方案,都不能真正保障民間創作人,決不接受。本人強烈要求政府接受民間的第四方案-即UGC 方案,保障民間二次創作在個人使用及不牽涉商業行為情況下,不受惡法監管。此方為與世界接軌的舉動,跟隨世界創作文化的主流而前進。這亦是本人可以接受方案的底線,絕不容許版權奸商製造白色恐怖。版權奸商不代表我。
  • 民間提出的第四方案,使用UGC,這概念由歐盟報告提倡,加拿大政府已立法及實行。除了一些由版權業界支持的律師提出所謂反對的個人意見外,世貿本身也好,其他成員國也好,都沒有說過半句話聲稱它有違世貿公約。奸商雙重標準、輸打贏要地運作所謂國際公約此藉口,只許州官老作「超乎輕微」,不准百姓倡議「UGC」,還有甚麼公義可言?
  • 奸商為了保護自己握着這把刀子的利益,不擇手段,歪理連篇,閹割創作,藐視公眾。立法會絕不可縱容此等奸商為禍。懇請主席及各位議員明聽,支持民間UGC 方案,保護創作人權益,杜絕奸商惡行,保護香港碩果僅存的創作文化。同時,檢視現行法例,削弱奸商毫無管束的權利,設立有效的監察及制衡機制,防止他們繼續阻嚇民間二次創作,蹂躪創作空間。
  • 我完全支持版權及二次創作關注聯盟提出的「第四方案」,即「UGC方案」。這方案中,只要二次創作不是用來作商業貿易營運,並非眞正盜版侵權,而且不會取代原作的市場——例如在商業上構成同一市場的直接競爭,那麼就可以豁免所有個人或個人小組使用的刑事及民事責任,不限於二次創作的種類若何。關注聯盟同時指出,這方案應與政府的「第三方案」同時並行,作雙軌制,從不同角度保障民間使用,效法加拿大的做法。
  • 我支持「UGC方案」,認為這是完全能符合所謂的世貿「三步檢測」。雖然有人聲言UGC立法違反世貿「三步檢測」,這種言論是強姦人類智慧的。眾所周知,任何議題討論時當然有不同意見,特別是在外國不少國家的政治生態中,許多政治家和專業人士都依賴大企業商家的捐獻,並會爲捐獻者說好話。這些意見並不等於有客觀道理支持。加拿大身爲世貿公約的成員國,難道沒考慮過當中利害衝突嗎?加國經仔細考慮後仍通過UGC立法,而且足足一年,在劍拔弩張的跨國利益爭奪戰下,都沒有世貿方面的投訴,就足證那些聲稱違反世貿「三步檢測」的言論,並沒有足夠的事實理據,去支持它站住腳。
  • 我認同「UGC方案」,「UGC方案」是完全能符合所謂的世貿「三步檢測」。只爲個人或個人小組的非商業貿易營運使用提供豁免,符合第一步「僅限於『特別個案』」之規定。「UGC方案」要求受豁免的二次創作作品不得用於商業貿易營運上,也不得取代原作市場,這符合第二步「與作品的正常利用沒有衝突」及第三步「沒有不合理地損害版權擁有人的合法權益」之規定。
  • 我強烈支持「UGC方案」,「UGC方案」的豁免部份,與眞正的盜版侵權完全無涉,把「UGC方案」寫進法例中,完全不影響版權法例打擊眞正的盜版侵權之力量。香港版權商家抗拒「UGC方案」,是否意味着他們不單要擁有自己的合法權益,連本來不屬於他們合法權益的東西,例如對公眾言論、表達及創作之自由,他們都要手握着生殺大權?若答案是「是」,即表示他們與民爲敵,與公義對着幹。若他們要回答「不是」,那麼就沒有理由抗拒只保障了市民合理、合公義權利的「UGC方案」!
  • 我大力支持「UGC方案」及「同人方案」,「同人方案」建基於關注聯盟的「UGC方案」,可說是「UGC方案」的修訂方案,香港動漫界要求把「UGC方案」中「不作商業貿易營運」的限制,改爲「容許小額金錢收入」。原因是在同人交流活動中,不少同人創作作品因爲要製作實物出來才能交流傳播,無可避免會涉及印刷、場租等費用,而同人創作者一向都會就此收取一些費用,以求補償成本。可是收取費用若超乎計算,有時候可能會出現超過成本的情況,即使這情況並不常見。香港動漫同人界擔心,這會令他們被視爲商業貿易營運,而無法得到保障。因此建議擴闊對金錢的限制。
  • 我支持「同人方案」,亦要求政府將之寫進版權法中。同人方案」的倡議,除了對同人交流活動有更明確的保障,也能對其他涉及小量金錢卻絕非爲商業貿易營運的個案,起了加強保護的作用。好像網誌或發佈平台上自動有廣告,可能會有微量收入,有市民也擔心這是否會不符合「非商業貿易營運」之規定。對這點寫清楚,是百利而無一害的。「小額金錢收入」也明顯與商業貿易上的眞正盜版侵權不同,不會削弱對版權擁有人合乎公義的應有權利之維護。
  • 另外,有人要求 youtube或其他 ISP takedown有關惡搞作品時,製作網民有機會提出抗辯。這是關係到安全港的設計。政府諮詢文件只討論戲仿、諷刺、滑稽同模仿作品,並無提供其他版權的視野,而且偏重於刑責嘅討論,三個方案有兩個都只討論刑責,公眾根本看不到,如果沒有整體法律豁免,安全港制度寫得再好都幫不到網民。網民看不到這個事實,在三個方案揀一個,實在瞎子摸象。為什麼政府諮詢文件整得這麼零碎,是不是唔係諮詢完戲仿作品就當整個版權法諮詢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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