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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歌法學界意見書生成器
Author: Anonymo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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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將《國歌法》納入基本法附件三,並在香港進行本地立法,有以下問題:
《國歌法》將侵害香港人權。《國歌法》意圖限制香港人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相關表達自由,例如在公眾場所對歌曲表示反感,以及更改歌詞等等行為都會受到威脅。表達及創作自由是香港人的自然權利。以刑罰限制市民在某首音樂播放時的、不構成暴力的行為,是威權侵害人權、以言入罪、操控社會的政治手段,違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因此,《國歌法》絕不能於香港立法。
《國歌法》破壞香港國際形象及地位。根據人權學者於1995年發表之《約翰內斯堡原則》,人民和平行使表達自由不應視為威脅國家安全,亦不應受到任何限制和懲罰,而「批評或侮辱國家或其象徵、政府、政府機構或官員,或外國或其象徵、政府、政府機構或官員」為其中一項例子。香港不應跟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權倒退的步伐,以致在國際社會中進一步失去自由社會的形象及社經地位。
《國歌法》等同引入國民教育。《國歌法》第11條,即「國歌納入中小學教育」一則,一旦於香港成立,將為法例規範教育先例,而香港教育制度屬港人自治範圍,不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干涉。香港人必須拒絕這種等同從中國大陸引入國民教育的行為。
我建議香港政府立即停止《國歌法》本地立法程序,並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代表大會收回將《國歌法》納入基本法附件三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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