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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狀產生器
Author:
Rachel Hsie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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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狀產生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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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開等節
此觀諸…筆錄…頁第…行
按相關法律之規定
足見,本件[我方]主張…為真實
故[對造]所稱…云云
對造空言主張
[對造]就其主張,
[對造]所謂…云云
[對造]就原審已論斷之事項
不僅並無任何契約上或論理上之依據
迺對造見不及此(或不見及此)
對造迄今不惟並未具體說明其請求權基礎為何
迺[對造]斷章取義,恣意增加[契約或法律]原未規定之限制
[對造]及其專業訴訟代理人請求…云云,
業經證人到庭結證屬實
以下自明
本件[聲請人]之請求權亦未罹於時效
故其主張…
並非事實
不僅未提供任何證據以實其說,亦與事實不符。
未見[對造]舉證以實其說
,純屬臆測無據之語
,恣為指其未論斷
,所稱亦前後矛盾
故本件符合…規定,
故本件有…的適用
核與…規定相符
,竟謂…云云
,其所稱…,
不惟並無任何契約或法律上之依據,
除可證被告之專業訴訟代理人對於相關法規不諳,有違律師倫理規範第5條:「律師應精研法令,充實法律專業知識,吸收時代新知,提昇法律服務品質…」之規定外,
足資憑信
供 鈞院參酌。
甚為明確。
,信有可徵。
顯無可採
要無可採
顯有誤會
顯不實在。
,顯無任何證據可恃。
,顯屬無稽。
,自難率予憑信。
,殊不足採。
,實無可採。
至為灼然。
,至為明顯。
,自應[發生何法律效果]。
,至為無據。
亦違反…之規定甚明。
,亦與契約真意及目的不符,實無可採。
於法更屬無據,實不足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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