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政匯思 x 鍵盤戰線: 政改諮詢意見書生成器 Author: Ricky Chan Fork from: 社運組織名稱產生器 Fork (0)

政改第二輪諮詢將於3月7日結束, 請大家踴躍參與,把意見電郵至 views@2017.gov.hk , 向政府表達「不要8.31方案,我要真普選」的訴求!

  • 去年發生的、影響全港的佔領運動清楚反映了香港市民對真普選的追求。所謂真普選,就是香港人要建立真正的民主制度,透過普及而平等的選舉,選出行政長官和全體立法會議員。沒有真正的民主制度,就沒有真正問責的政府。
  • 本人爲土生土長的香港人,曾經歷港英政府時代及九七年香港回歸。回歸初期,對香港的前景滿懷期望 – 香港有著法治,人權,自由等的核心價值;背靠祖國,面向國際的優勢;及,《基本法》裏對一國兩制,港人治港的種種保障,這些因素在九七回歸的初期在穩定人心方面都發揮了很大的作用。其中,《基本法》第45條保障了香港的行政長官最終會達致由全民普選而産生,更使本人相信,終有一天香港會由一名有廣泛認受性的香港人領導,成爲一個更公義,更繁榮得社會。全國人大常委會8.31的決定,真的使本人很失望。
  • 8.31決定明顯違反了《基本法》和香港市民參與公共生活的權利(這包括參選權)。早在提名委員會的組成和程式階段,中央政府已謀求大幅增加提名門檻以影響選舉,甚至增加到一個程度令選舉變成一個騙局而已。如果2017年行政長官選舉採用8.31決定的框架,這樣的選舉並不符合《基本法》第45條下所保障的普選權。另外,香港市民於8.31决定下不能自由地選擇他們的下一任領導人。
  • 我是一個香港市民。我很渴望見到香港有普選行政長官的一天。所以,當我起初聽到全國人大常委會在2014年8月31日決定2017年普選行政長官時,我十分高興。但當我發現原來全國人大常委會嘗試加插了一些額外篩選的框架進入他們的決定時,我的心就碎了。
  • 8.31決定令我覺得香港人給中央政府欺騙了。中央政府在《聯合聲明》及《基本法》承諾的普選原來只是一個謊言。這讓我們看清一個殘酷的事實-只要中國共產黨繼續執政,香港有真正的民主的機會就很渺茫。
  • 我是一個普通的香港市民。當我知道香港政府要在2017年給予香港人普選行政長官的機會時,我感到十分興奮。但是,在8月31日,當我知道全國人大常委會要為選舉行政長官的方法給予它的一套不合理框架時,我感到十分憤怒!因為8.31決定基本上是為普選行政長官訂下了比2012年選舉行政長官的方法更嚴謹的制肘!由此可見,人大常委會從來沒有想過給予香港人真正普選行政長官的機會,因它訂下的框架是它理解的「普選方案」, 不是一般香港人理解的普選方案。
  • 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14年8月31日的決定,正是給香港市民一記「耳光」。由習近平領導下持強硬態度的中央政府給了香港一個明確的信息,就是中國不會允許香港有任何「真正的」民主。這也標誌著憑與中央政府對話來爭取在香港實現完全民主的思想學說的結束。
  • 縱觀831的決定,我感到受騙。政府一直在給我們普選空頭支票。我覺得政府是故意每次給予我們空頭支票,使尋求真正民主的人退後一步,並接受政府的建議以示妥協。不過,由於這已不是第一次的空頭承諾,我覺得除非政府提供一個真正的時間表和實際的建議,賦予香港市民真正的普選,討論831決策這種“中途”建議是毫無意義。
  • 本人為香港永久居民, 現就政府2015年1月發出的《行政長官普選辦法諮詢文件》諮詢2017年行政長官選舉辦法提供意見。本人同意政制發展,包括行政長官選舉,必須建基於《基本法》第45條及《基本法》附件一,根據香港特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最終達至行政長官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 本人對是次諮詢的前題為2017 年行政長官選舉必須基於全國人大常委會8.31 決定的框架進行感到非常失望。 本人認為8.31 決定屬違憲,該決定不但越權,8.31框架下選舉行政長官的辦法亦不符合基本法與國際標準下普選的定義。
  • 當當權者及社會上的既得利益者能夠通過操縱提委會,排除一些政見不同的候選人「出閘」的可能性,從而限制普羅市民的選擇,這豈能稱之爲普選?政府及建制派作出的種種所謂解釋,只是語言僞術罷了。本人決不認同現在的政改方案符合任何普選的標准,更堅決反對「袋住先」。
  • 具體來說,我相信:• 全國人大常委會的「8.31決定」有兩部分。第一部分是決定2017年行政長官要由普選產生。第二部分就是它額外嘗試定下的所謂選舉框架。• 以上的第一部分是有法律效力的,因為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基本法》附件一及人大常委在2004年就《基本法》的解釋,決定了2017年行政長官產生的辦法是有需要改變的。• 但是,以上的第二部分就超越了《基本法》附件一及全國人大常委會在2004年就《基本法》的解釋授權給人大常委在「政改第二部曲」階段的決定權。所以,「8.31決定」內就選舉制度的額外框架雖然有政治分量(因為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定下來的),但它沒有法律約束力。• 再者,這個選舉框架對市民就行政長官的候選權及選擇權設下不合理的限制,剝削了市民能在來自不同政治光譜中的候選人之間作出真正選擇的權利。這個框架下的任何選舉制度都不是普選。• 既然現今制度又不是普選,「8.31決定」沒有約束力的框架下的制度又不是普選,香港政府就有責任落實全國人大常委會就2017年行政長官由普選產生的約束性決定,重啓政改諮詢,把一些在法律上是普選的方案給市民去考慮。• 至於坊間的一些「白票守尾門」的選舉方案,這根本就不是給市民一個真正的選擇,根本不值一提。
  • 8.31決定是根據《基本法》附件1及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04年4月6日就附件1的解釋而作出。然而,全國人大常委會就8.31決定所行使的權力完全超出無論是附件1或其2004年的解釋賦予的權力。因此,8.31決定是不合法而需要更改或撤銷。再者,一個只允許選民選出由親建制派提名委員會指定的某些後選人的特首選舉根本不是一個真正的選舉,因為我們幾乎可以肯定一些具有和中央相反政治立場的後選人無法通過提名會員會的篩選。
  • 人大常委會8.31決定中給予的選舉框架只是一個指引,它並沒有法律效力,其實人大的決定是需要合符‎《基本法》的。但香港政府就把它當成一道聖旨。如果香港政府一意孤行在8.31 框架下給予市民所謂的「普選」,市民並不能夠在不同的政治光譜的候選人中選出特首。
  • 正如李怡所說:目前於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14年8月31日所定框架下的建議方案本質上是「一黨提名」,即只有中國共產黨擁護的候選人才可能參與行政長官的選舉。這如何解釋也不能說是「真正的」普選。我們不需要一個假的投票權。
  • 首先, 8.31決定採用「第四任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人數、構成和委員產生辦法」為基礎來組成提名委員會以選出下任行政長官。這並不符合「民主程式」。雖然選舉委員會的規模已經逐漸從1996年的400名成員, 擴大到2002年的800及2012年的1200, 這仍然很難被形容為民主和具足夠代表性。縱觀2012年1200人選舉委員會的組成, 其組成基礎過於狹隘, 而且成員大部分來自功能組別、宗教組織、市政府和中央政府機構。委員會的領導成員也被批評為由富有大亨主導,而大亨自然是親政權的。第二,2012行政長官選舉的候選人只需獲得提名委員會1/8提名票。 8.31決定下的百分之五十的出閘門檻以及限制提名候選人名額為二至三名屬不合理限制及違反「循序漸進」的原則。此外,在提名委員會由保守親北京人士佔大多數的情況下,行政長官候選人需愛國愛港的條件實質上排除泛民主派陣營候選人的參選機會。此等選舉制度旨在確保北京對選舉結果有最終控制。第三, 8.31決定下的選舉制度違背民主選舉的國際標準及可能違反香港在適用於香港的國際條約下保障人民參與公共事務的權利的責任,包括被選舉的權利。根據通過《香港人權法案》第 21條實施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25 條第2款(b) 項,每個公民應享有普及和平等的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不受歧視及不合理限制,以保證選民的意志的自由表達。8.31決定下限制候選人自由參選行政長官的機會及限制行政長官候選人的數目的選舉制度,無疑違反了《香港人權法案》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原則。
  • 縱觀普選的兩個必要組成部分- 投票權和表決權的機會- 目前的建議顯然不等於普選。根據目前的建議,行政長官選舉需要由1200成員組成的提名委員會投票選出行政長官,而不是賦予每一位香港市民投 票的權利。提名委員會主要是由親中的盟友組成,這很難說是代表香港人。此外,只有預先由提名委員會篩選的“兩至三個”候選才可參選行政長官選舉。有了這樣的限制,香港人並沒有被給予投票權和表決權的機會。
  • 特區政府不問責,於是明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8.31框架與《中英聯合聲明》的精神不相符,依然擇惡固執,意圖根據8.31框架落實政改方案。特區政府不問責,於是明知人大常委8.31框架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香港人權法案》及《基本法》所賦予的保障有抵觸,依然漠視民意,堅持根據8.31框架落實政改方案。
  • 根據《基本法》原來附件一,香港於2007年及08年已經可以普選行政長官和立法會。2004年及2007的人大釋法及把原附件一第七條關於變更特首的產生辦法中,由原來的 「三部曲」 改為 「五部曲」, 並把雙普選時間表推遲至2017年依五部曲選舉行政長官,落實行政長官普選後才可全面普選立法會。2014的8.31決定,人大常委並不依照2004年人大常委決定「五部曲」的「第二部」,只限於特首報告的內容就「是否修改」作「確定」,超越特首報告內容而定出「如何修改」框架, 預先對行政長官選舉的產生辦法及程序訂下下列的規範和限制:(a)       提委會的人數、構成和委員產生辦法與2012選舉委員會與相同;(b)       提委會按民主程序提名產生二至三名行政長官選舉候選人;(c)       每名候選人均須獲得提名委員會全體委員半數以上的支持方可參選;(d)       行政長官必須由愛國愛港人士擔任。人大常委會作出此「如何修改」的決定明顯超越人大常委會2004訂下「第二部曲」下人大常委會只有依照特首報告確認「是否修改」的權力。而人大常委會此決定並不是依照基本法第158或159條的程序作出,並不屬於對基本法的正式解釋或修改,因此8.31決定明顯屬越權。此外,831框架下對行政長官候選人與產生辦法的規範及限制並不符合基本法的規定: • 此等規範及限制與通過《香港人權法案》第 21條 及《基本法》第 39 條於香港實施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25 條所賦予的憲制性保證及保障存在抵觸。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25 條,每個公民應享有普及和平等的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不受歧視及不合理限制,以保證選民的意志的自由表達。 8.31決定下的規範及限制,包括百分之五十的提名門檻、限制只有2至3名候選人、行政長官必須愛國愛港的條件,在提名委員會的組成不變以親北京人仕佔大多數下,無疑排除了持不同政見人士參與選舉的機會,令選民不能有真正的選擇。此等限制屬不合理限制,無疑違反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原則; • 回歸以來五次行政長官候選人產生,都是遵循基本法附件一規定的「八分之一提名」提名門檻。然而8.31決定把提名門檻由「八分之一」提高到「過半數」,完全不符合基本法下「循序漸進」原則; • 根據基本法第45條,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應「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實際情况」而制訂。然而現在的8.31決定的框架卻比任何一個團體(包括親北京的政治團體例如民建聯或工聯會)在政府第一輪政改諮詢時提出的的方案更為保守及限制。雨傘運動的發生及之後多個團體及專業界別的意見更顯示8.31決定並不為一大部份市民所接受。8.31決定明顯完全與香港社會訴求「實際情况」脫節,完全不符合基本法「根據實際情况」原則。
  • 政府的第二輪政改諮詢結論(即大多數香港人都支持目前2017年行政長官選方案)並不代表香港人的真正感受。最近有多個獨立調查結果已表明了結論是與政府的第二輪政改諮詢結論完全相反。鑑於對831決定不滿的人數量之多(特別是於雨傘運動時期),我要求政府審查其所謂的公眾諮詢,並重新啟動政改5步曲。我強力譴責現時的政權,一方面聲稱是民主和透明,但另一方面不顧任何分歧的意見。
  • 特區政府必須:1) 立刻撤回全國人大常委會的8.31 框架,重啟政改五步曲。2)認真聽取民意,建立香港人有真正選擇的民主制度。如果特區政府繼續漠視其憲制責任,威逼利誘港人接受8.31框架下的政改方案-正如美國政治家約翰亞當斯所言:當政府制定的憲法背離了自由,便無法重建。自由一旦失去,便永遠失去。立法會沒有其他選擇,必須否決「假普選」政改方案。
  • 本人呼籲香港政府就2014年尾發生的雨傘運動及相關事件作出反省,聆聽香港市民就達到真普選目標的共同意志。沒有真正的民主選舉,市民向政府就作出損害香港人珍惜的價值的行為問責將會十分困難。 此等價值包括選賢與能的公務員團隊、司法獨立、不偏不倚的警察及執法機關。我們不接受任何8.31決定下的選舉方案,因為此等方案僅會達到篩選候選人的結果,並不能提供香港市民真正的選擇。本人認定政府必須儘快重新就行政長官產生辦法作出諮詢,重啟就2017與2022行政長官選舉辦法的五部曲。謝謝。
  • 坦白說,我不信任由梁振英先生領導下的政府所作的任何進一步諮詢。 總而言之,我只期待我們的立法會否決這個政府所提出的政制改革建議方案,並重新啟動諮詢過程。
  • 香港人需要一個沒有8.31 框架限制的「普選」才能讓市民在不同的政治光譜的候選人中選出特首。
  • 一個虛假的特首選舉只會激化親建制陣營及一直嚮往民主的香港市民之間的敵意。因此,如果中央和特區政府真的想建立一個真正和諧的香港,他們應更改8.31決定及重啟政改五部曲以達致一個真正民主的特首選舉。
  • 我真的很希望行政長官能夠由普選,但我要的是一個真正的選擇。如果一個制度只會給「三個梁振英」、「三個蔣麗芸」等的所謂選擇給我,這根本就不是普選!我懇請香港政府重啓政改諮詢,還一個普選制度給我們香港人。
  • 梁振英班子強推「袋住先」方案,觸發史無前例的雨傘運動,令香港主要道路堵塞多個星期,經濟損失慘重,卻仍未知前車可鑒,繼續強推「袋住先」方案,是在愚蠢至極。特區政府應聆聽市民的意見,在無框架的前提下重啓政改諮詢,否則社會撕裂的情況只會日益嚴重,對香港長期的穩定發展毫無好處。
  • 基於以上的原因,本人不接受政府提出任何按照8.31決定制定的政改方案,並呼籲立法會議員否決該等方案。 特區政府必須按其憲制性的法律責任要求人大常委會檢討及撤回其決定,重啟有關行政長官及立法會選舉辦法的諮詢程序,使香港人可以儘快行使基本法賦予的真正的普選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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